STAR Pickleball

會員服務契約

請於送出會員申請前詳閱本契約、會員規章、退款政策與隱私權政策。

契約當事人

以下為本契約當事人與場館營運資料。

甲方(會員 / 消費者)

甲方
申請加入並使用本俱樂部服務之會員 / 消費者
姓名
由會員申請資料帶入
手機
由會員申請資料帶入
Email
由會員申請資料帶入

乙方(業者)

業者名稱
匹克堡有限公司
場館名稱
星光匹克球私人俱樂部
負責人
楊景堯
統一編號
62219994
履約地點
111 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七段106巷47之1號
Email
starpb.club@gmail.com
LINE 聯繫
https://line.me/R/ti/p/@187vnkle

契約條款

本契約採每次預約、每次預定結帳之會員服務模式。

第一條|契約當事人

甲方為申請加入並使用本俱樂部服務之會員 / 消費者;現行申請流程可帶入姓名、手機、電子郵件等基本資料。

乙方為匹克堡有限公司,營運星光匹克球私人俱樂部,提供會員登入、預約、場地使用與相關會員服務。乙方負責人:楊景堯;統一編號:62219994;電子郵件:starpb.club@gmail.com;LINE 聯繫:https://line.me/R/ti/p/@187vnkle。

第二條|契約性質、適用文件與服務模式

本契約採每次預定結帳之單一會員模式;本契約所稱會員自主訓練時段(下稱「訓練時段」)為每次預約成立後對應的使用時段,會員僅於每次預約成立並完成付款後,取得該次預約所對應之使用權。

本契約與會員規章、退款政策、隱私權政策及申請 / 結帳流程中揭露之服務說明,共同構成雙方權利義務內容。

第三條|契約審閱與線上同意方式

簽約前消費者應有至少三日以上之契約審閱期。本場館應於會員完成入會申請前,以網站頁面、會員系統、電子郵件或官方 LINE 帳號等方式提供本契約條款、會員規章、訓練時段安排方式、預約與付款方式及相關使用規範。

消費者得自行決定是否完整考慮三日後再送出申請;如消費者於審閱期間內即主動完成申請、勾選同意相關條款,或於系統中點選『同意』『確認』『送出申請』或其他具相同意思表示之按鍵,視為消費者已自行決定提前送出,並同意本契約、會員規章及相關規範內容。

會員如對本契約條款、計費方式或相關規範內容有疑問,得於申請或付款前向本場館提出,本場館應於合理期間內提供必要說明。

第四條|預約、付款與服務成立方式

本場館採單次預約、每次預定結帳制。會員每次使用場地,應透過本場館預約系統選擇使用日期、時段及場地。

系統於每筆預約成立前,應清楚揭示該次應付費用;會員確認預約並完成付款後,該筆預約始成立。

會員每次預約所支付之款項,僅對應該次已成立預約之場地與服務。

預約成立後,會員應依系統所載日期、時段與場地使用。

第五條|使用性質與入場資格

本場館採私人會員制營運,非公共開放空間,僅限有效會員及經館方核准之人員入場,不得作為公開競技、商業推廣、活動舉辦或其他用途。

會員僅得依已安排之訓練時段到場使用;會員應依實際安排之訓練時段與空間使用,不得占用未安排之空間或他人已安排之使用時段。本場館設有兩面訓練空間,單面空間建議 4 至 6 人,最高不超過 8 人;會員安排訓練時段並攜伴或帶員工進場時,會員本人必須親自出席,不得僅將帳號、額度、時段、門禁或空間借予他人使用。

第六條|營利限制與教練規範

會員嚴禁將已安排之訓練時段、空間使用時段加價轉租、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以獲取利益;亦不得以教學、陪打、體驗等方式從事私下收費或商業宣傳。

教練安排須透過館方正式安排與批准,自行邀請教練須事前報備並經同意;教練不得以任何名義帶非會員進場授課或圖利,會員亦不得協助此類行為。會員自行邀請或自帶教練進場時,相關教學安排、指導內容、運動風險與人身安全由會員及其邀請之教練自行負責;但因可歸責於場地設施或本場館管理之事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
第七條|場地使用、設備維護與秩序規範

僅限穿著不留痕跡室內運動鞋入場;嚴禁穿著拖鞋、涼鞋、洞洞鞋等非包覆性鞋類,以及高跟鞋、釘鞋、硬底鞋或戶外鞋,違者本場館得拒絕入場,若造成地板或設備損壞,會員應負修繕與賠償責任。館內全面禁止飲食(僅可攜帶密封式飲水容器),並禁止吸菸、明火加熱設備及危險物品。

會員不得從事違法行為、危害公共安全或妨害場館秩序之行為;不得騷擾、威脅、歧視他人,亦不得有影響其他會員安全或場館正常營運之行為。

會員應準時進退場,不得提前進場;超時使用應依本場館公告或系統計價補繳費用。使用後器材須歸位,垃圾依規定處理;個人貴重物品請妥善保管,禁止物品過夜存放。除依法可入場之工作犬外,一般寵物不得攜入館內;如造成清潔、消毒、修繕或營業損失,會員應負擔責任。

第八條|安全聲明與責任範圍

本場館已提供合理之安全設施,會員應自行評估身體狀況並負擔運動固有風險;因個人因素或運動行為所致之傷害,場館不負賠償責任,但因可歸責於本場館之事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
第九條|夜間或無人時段使用規範

本場館提供全時段開放(含夜間無人化時段)。夜間或無人時段進出,會員應依本場館公告之門禁、照明、空調、設備啟閉、離場檢查及安全回報流程辦理;不得將門禁或 QR Code 提供他人使用,不得讓未經核准者隨同進入。

夜間時段嚴禁私自授課、未經許可操作特殊設備,且會員本人必須到場。離場時應確認同行人員離場、器材歸位、門窗關閉及設備依規定關閉;如因未依流程使用造成設備損壞、安全事件、清潔或營業損失,會員應負擔相應責任。

第十條|公共意外責任保險

本場館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,保險公司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;保單號碼 2205121664;保險期間自民國115年05月06日至116年05月06日;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保險金額 6,000,000 元;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保險金額 36,000,000 元;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保險金額 6,000,000 元;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66,000,000 元。

第十一條|取消、改期與退費方式

於每次預約開始前 48 小時,會員得透過系統或本場館指定聯繫方式申請改期或取消;會員選擇取消者,該筆已支付費用原則上依原付款方式辦理刷退。

未於規定之 48 小時前取消、逾時取消或當日未到場者,視同已使用該次服務,該筆費用不予退還。

契約終止時,本場館不收取手續費;如因金流或銀行作業限制無法直接刷退,雙方得另以本場館確認之合理方式辦理退款。

第十二條|不可歸責事由之處理

因天災、政府命令、場館設備異常、停電、施工、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,致已成立預約無法依原時段提供服務時,會員得選擇改期或取消退費;選擇退費者,原則上依原付款方式辦理刷退。

第十三條|違規處理與場地使用權終止

本場館採三級違規處理制度:一般違規,採口頭或書面提醒,包括未依規定整理器材、輕微遲到、儀容不符或其他違反場館使用須知之輕微情事;重大違規,停權 7 日至 3 個月,包括違反第三條轉租、出借或教學圖利規範、同一館規屢次違反經書面警告仍未改善、非故意但因疏忽毀損非貴重器材或設施;嚴重違規,得終止會員資格及場地使用權,包括對他人施以暴力、騷擾、威脅或歧視、故意毀損場館設施或貴重器材、違反夜間使用規範致危及人身或設施安全、嚴重違反第三條導致場館受罰、商譽受損或法律責任。

會員如因嚴重違規遭終止資格,應依本契約及退款政策,就已成立但尚未消費之預約款項辦理結清,不另增列其他名目扣費。

第十四條|個人資料與監視錄影

本俱樂部為提供完善的預約安排、金流交易與會員服務,將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蒐集姓名、手機、電子郵件及其他必要資訊,並用於身分核對、預約通知、帳務處理及安全管理。

本館承諾妥善保管個人資料,除配合司法機關合法調查外,絕不將個人資料外洩、出售或提供予第三方作其他商業用途。

為維護安全管理及釐清糾紛,公共區域設有監視錄影設備(更衣室及廁所除外);其影像紀錄僅供內部安全管理與糾紛釐清使用,將依法妥善保存與銷毀。

第十五條|條文變更與通知

館方得因法令變更、主管機關要求、安全管理、教學安排或營運需要,調整會員規章與附屬規範,並應於生效前以官網、會員系統、電子郵件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會員。

如涉及會員既有主要權利義務、費用、退費標準、服務內容、訓練時段安排方式或使用範圍等重大事項者,會員如不同意該變更,得於通知後 30 日內終止會籍或會員權限,並依退款政策辦理結清。

第十六條|未盡事宜之處理

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誠信原則及本場館已公告之合理規範辦理。

第十七條|疑義解釋

契約條款如有疑義,應參照定型化契約範本精神,作有利於會員 / 消費者之解釋。

第十八條|準據法與合意管轄

本規章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;如有爭議,以場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令關於管轄法院之適用。